2017-06-1213:18

〔記者黃欣柏/台北報導〕宋姓男子去年參加監所管理員特考,雖順利通過筆試,卻在1200公尺體測成績上以2秒之差慘遭滑鐵盧,事後他提行政訴訟質疑,當天跑步未按「國際田徑賽事規則」分道跑,導致他「緩跑禮讓」而不及格,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田徑賽事與體能測驗性質不同,駁回宋男之訴,可上訴。判決指出,宋男去年報名參加公務人員特考中的監所管理員考試,雖然總成績52.33分已達50分錄取標準,但卻因為1200公尺跑走項目的成績只拿下5分52秒,與及格標準5分50秒有2秒之差,最後未能錄取。宋男事後提告指出,當天考試是採「全程不分道跑」,他因為擔心與其他人相互絆倒、推擠碰撞,才只好「緩跑禮讓」、「閃避注意」,導致最終慢了2秒,但根據「國際田徑賽事規則」,只有1500公尺以上的賽事才能不分道,考選部明顯違反田徑賽事規則。此外宋男也質疑,該考試的男女標準有別,但根據國外許多實驗文獻顯示,只要施以適當訓練,男女體能表現並不會因為性別不同而有明顯差異,此規定已影響男性應考人權益。但北高行審理後認為,考選部事前已提供「體能測驗規則」、「體能測驗應考人注意事項」等資料給宋男,宋男卻未依規定在考試結束前提出申訴,此部分已有疑義;且體測與田徑賽事不同,並非以競賽為露天拍賣 貓裝目的,也沒有名次之分別,何況國際規則只有規定400公尺、800公尺與1500公尺,沒有包含1200公尺,本次體測顯然無從適用該規則。法官並提到,當天跑在宋男兩側的考生,成績分別是5分27秒與5分36秒,以此結果看來,宋男稱自己「緩跑禮讓」等只是自己的主觀臆測;此外當天考試人數有530人,錄取人數有416人,錄取率高達78.5%,已足認考試的手段與目的合理。就男女有別部分,法官認為,男女有先天上的體能差異,是不爭之事實,且監所管理工作本就有男女之分,該考試採不同標準,並不違背平等原則,原處分並無違誤,依法應駁回宋男之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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